我一进出口 公司与美国进行一笔铁矿石交易,合同规定"成交铁矿石25000公吨,8%增减,由卖方选择,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"货物运抵纽约后,经检查发现铁矿石实际吨数为27000公吨.据此美商提出降价8%的要求,否则拒收多交的2000公吨铁矿石,请问美商做法是否合理?
美商做法不合理。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》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,如果卖方交付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,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。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,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。
所以,美方可以拒收多交的2000公吨铁矿石或以合同价格购买2000公吨铁矿石一部分或全部,但同时,他不能拒绝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