废除奴隶
拉玛五世首先采取步骤,逐步废除在泰国已有500余年历史的奴隶制度。泰国当时的奴隶按法律规定可分为7种,但实际上只分为可赎身奴隶和非赎身奴隶两大类。一部分沦为债务奴隶的农民,逐渐失掉土地而变成终身奴隶。他们是主人不折不扣的私有财产,主人除无权把他们杀掉以外,可以随便把他们转卖或转让给他人。母亲如系非赎身奴隶,其子女也是奴隶。奴隶除了每年要给国家服劳役三个月之外,全部时间要给主人干活。这个时期由于自然经济的逐步瓦解和商品经济的逐渐发展,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,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,但大批奴隶的被奴役状态和人身依附关系,却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形成。为了适应这种形势,拉玛五世下决心革除奴隶制度。
1874年,拉玛五世颁布了解放奴隶子女的法令,规定凡是在1868年他初次加冕以后出生的奴隶,重新规定其身价,在其年满21岁时,便可成为自由民。1900年又颁布法令,规定西北部地区,逐年减少战俘和债务奴隶的身价,在他们年满60岁时,便可成为自由民。1904年,颁布法令规定东部地区奴隶的身价,逐月减少4铢,到自动赎完其身价为止。1905年,最后颁布法令,规定所有的奴隶子女一律成为自由民;所有奴隶的身价,每月一律减少4铢,直到减完全部身价而成为自由民;一律禁止买卖奴隶,违者将处以1—7年的徒刑或罚款100至1,000铢。
1874年,拉玛五世还革新顾问制度,下诏设立参议院,协助国王处理政务,并对将要颁布的法律进行讨论。不久,成立枢密院,作为国王的私人谘询机构。后来由12位大臣组成的国务会议取代了参议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