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理 : 为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和成交 , 买方应该通过商检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。 商检条款一般应写明验货地点验货时间 、 验货人 。 验货地点一般应在交货地点 。
分析 : 这个案例合同中所约定的商检期限为货物运到目的港 60 天 , 在这期间如发现货物质量 、 规格和数量与合同规定不同 , 买方可以根据商检证明向卖方索赔 。 在这个案例中 , 买方在 2004 年 4 月 17 日和 2004 年 5 月 2 日分别收到两批货物 , 在 2004 年 8 月 23 日才要求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并提供检验证书 。 按合同规定 , 两批货物的商检期都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 , 而且货物已被组装成成品 , 说明买方已接受货物 , 不能再要求索赔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