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韩国的判决离婚
由于社会制度、立法传统、风俗习惯及人们的婚姻观念等不同,判决离婚的具体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别。从行使判决权的管辖机关看,有的由普通法院管,有的由民事法院管,有的则由专门的家庭法院管辖。比如韩国,就是由家庭法院受理离婚申请。
(1)判决离婚的原因。韩国民法规定:夫妻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家庭法院申请离婚:配偶有不忠行为的;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的;受到配偶及其直系尊亲属严重不当待遇的;自己的直系尊血亲受到配偶严重不当待遇的;配偶下落不明满3年以上者;其他难以维系婚姻关系的重大事由,包括配偶的犯罪行为、严重的酒精中毒、麻药中毒等,有的时候还包括性无能等情形。
(2)离婚请求权的消灭。如配偶有不忠行为,另一方为事前同意或事后宽恕,或另一方知道该事由之日起经过6个月或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经过2年,不得请求离婚。基于其他理由的离婚请求,自另一方知道该事实之日起经过6个月,或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经过2年的,请求两权消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