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公司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,装运后由于工作疏忽,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货通知,致使买方未及时投保,结果船开后,不久触礁沉没,货物全部损失,买方向我方提出赔偿,我方认为货物损坏,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,风险有买方承担,故拒绝赔偿。因此发生争议。你认为货损责任应由谁承担,为什么?
应该由卖方承担
虽然是采用CFR的方式贸易,CFR---成本加运费(…指定目的港)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,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,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,并负责租船或订舱,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。
但是同时卖方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,按CFR条件成交时,由卖方安排运输,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。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,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,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。因此,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,否则,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。